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0号——关于核准北京张坊联农磨盘柿产销合作社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1.3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0号)
【发布日期】:2007.09.30
【实施日期】:2007.09.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50号)
关于核准北京张坊联农磨盘柿产销合作社等企业
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房山磨盘柿、七里海河蟹、宣化牛奶葡萄、吉林长白山人参、延边大米、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梅花鹿鹿茸、萧山萝卜干、太平猴魁茶、符离集烧鸡、黄山毛峰茶、寻乌蜜桔、日照绿茶、端砚、合水粉葛、余庆小叶苦丁茶、静宁苹果等17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