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45号)
关于受理黑山花生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等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黑山花生等18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传真:(010)82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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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