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38号)
关于批准对平邑金银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平邑金银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建议》(平政报〔2005〕4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平邑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丘陵地带棕壤和褐土栽培,pH值5.8至7.6,土壤容重1.31至1.6g/立方厘米,有机质含量0.3至0.6%之间。
(二)品种。
大毛花系,鸡爪花系。
(三)育苗。
采用扦插育苗的方法进行扦插繁殖。
(四)栽培管理。
对鱼鳞坑栽培应采取保肥措施,每墩施100克至200克尿素,在生长期喷0.3%尿素溶液,后期喷0.2%磷酸二氢钾液。
(五)采摘。
在大白期之前采收(包括大白期)。
(六)烘焙干燥。
允许自然干燥和人工干燥,禁止熏干。
(七)质量特色。
1.天酒地感官特色:平邑金银花呈棒状,上粗下细,略弯曲,长2至3cm,上部直径3mm,下部直径1.5mm,表面黄白色或绿白色。
2. 理化特色:绿原酸含量≥4.2%,木犀草苷≥0.1%,挥发油的含量≥0.4‰,含水量≤8%。
三、专用标志使用
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平邑金银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