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78号
关于批准对汉中仙毫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汉中仙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汉中仙毫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汉中仙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汉中仙毫列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报告》(汉政函〔2007〕10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陕西省南郑县西河乡、碑坝镇、福成乡、白玉乡、喜神坝乡、黄官镇、两河乡、塘口乡、青树镇、红庙镇、牟家坝镇、城关镇、高家岭乡、湘水镇、法镇、圣水镇、小南海镇、胡家营乡、歇马乡、新集镇、濂水镇、魏家桥乡、协税镇,西乡县大河镇、司上乡、罗镇乡、柳树镇、白龙塘镇、白勉峡乡、茶镇、马家湾乡、高川镇、五里坝镇、两河口镇、城关镇、堰口镇、杨河镇、古城镇、三花石乡、左溪乡、峡口镇、骆家坝乡、私渡镇、沙河镇、桑园镇,镇巴县泾洋镇、杨家河乡、渔渡镇、赤南乡、盐场镇、巴山乡、观音镇、田坝乡、巴庙镇、兴隆镇、麻柳滩乡、平安乡、三元镇、长岭镇、黎坝乡、仁村乡、简池镇、永乐乡、三溪乡、碾子镇,城固县大盘乡、五堵镇、孙坪镇、天明镇、盐井乡、二里镇、三合乡、董家营乡、上元观镇,洋县黄金峡镇、黄家营镇、桑溪乡、草庙乡、石关乡,勉县漆树坝乡,青羊驿镇、阜川镇、元墩镇、小河庙乡、同沟寺镇、土关铺乡、武侯镇、定军山镇、新铺镇、茶店镇,宁强县汉源镇、高寨子镇、胡家坝镇、青木川镇、铁锁关镇、舒家坝镇、广坪镇、大安镇、宽川乡、巴山镇、黄坝驿乡,略阳县接官亭镇、鱼洞子乡、何家岩镇、硖口驿镇、郭镇、两河口镇、观音寺乡、仙台坝乡、九中金乡、白石沟乡、黑河坝乡等11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砂壤土、壤土、粘壤土,pH值4.5至6.5,全土层80cm以上,底土无硬盘层,土壤有机质大于1.5%,地下水位1m以下,海拔600m至1400m。
(二)栽培管理。
1. 建园:25度以下缓坡地。单行每穴2株,亩基本苗3000至4000株;双行每穴2株,亩基本苗5000至6000株。
2.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适当使用化学肥料。亩施饼肥或商品有机肥不少于200kg,农家肥不少于1000kg。
3. 修剪:幼龄茶园每年3月或5月进行1次定型修剪,共进行3次,控制高度为50cm。成年茶园每年进行1次轻修剪。
4. 病虫草害防治:以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为主。
5. 鲜叶采摘:
┌────┬──────────────┬─────────────┬───────┐│ 级 别 │ 组 成 │ 形 态 │长 度 │├────┼──────────────┼─────────────┼───────┤│ 特级 │单芽占90%以上,一芽一叶初展 │匀齐、肥壮、完整,不带紫芽│≤2.0cm ││ │占10%以下 │、病虫芽 │ │├────┼──────────────┼─────────────┼───────┤│ 一级 │一芽一叶初展占80%以上,一芽 │匀齐、肥壮,不带鱼叶、茶蒂│≤2.5cm ││ │一叶开展占20%以下 │、紫芽、病虫芽 │ │├────┼──────────────┼─────────────┼───────┤│ 二级 │一芽一叶开展占80%以上,一芽 │匀齐、肥壮,不带鱼叶、茶蒂│≤3.0cm ││ │二叶初展占20%以下 │、紫芽、病虫芽 │ │└────┴──────────────┴─────────────┴───────┘
(三)加工工艺。
工艺流程:摊青→杀青→理条→做型→提毫→烘干→精选。
(1)摊青:鲜叶均匀摊放于阴凉通风、不受阳光直射、干净卫生的室内竹质匾盘或晾席上,厚度一般不超过3cm。每1至2小时轻翻1次,6小时内应付制。鲜叶失去光泽,叶质萎软、失重8%至10%为适度。
(2)杀青:常用微型滚筒杀青机,锅温220℃至180°C。投叶量因机型而定。青草气消失、茶香显露、叶色变暗,含水量60%左右为适度。
(3)理条:常用五槽和七槽多功能机,锅温90℃至80℃。投叶量因机型而定。初步成形,含水量40%左右为适度。
(4)做形:同理条用机械。锅温80℃至70℃。投叶量因机型而定。基本定形,含水量20%至30%为适度。
(5)提毫:用炒茶锅手工提毫。锅温70℃至60℃,投叶量150至200g/锅次。白毫初露,外形固定为适度。
(6)烘干:用热风式名茶烘干机,初烘温度100℃至90℃,摊晾30分钟,复烘温度80℃至70℃。烘到手捻成末,含水量6%以下为足干。
(7)精选:除去碎叶、黄叶、粗条、老梗以及其他夹杂物,保鲜贮藏。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2. 理化指标:
三、专用标志使用
汉中仙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陕西省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汉中仙毫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