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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8号——关于批准对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2.01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8号)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8号)
关于批准对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建议的函》(天政函[2005]1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太京镇、关子镇、西口镇、皂角镇、平南镇、天水镇、汪川镇、中梁乡、华岐乡、大门乡11个乡镇;麦积区花牛镇、伯阳镇、元龙镇、社棠镇、马跑泉镇、甘泉镇、渭南镇、中滩镇、新阳镇、石佛乡、琥珀乡11个乡镇;秦安县兴国镇、陇城镇、莲花镇、郭加镇、西川镇、刘坪乡、魏店乡、五营乡、叶堡乡、安伏乡、王窑乡、云山乡、王尹乡、兴丰乡14个乡镇;清水县永清镇、红堡镇、金集镇、远门乡、土门乡、郭川乡、贾川乡、丰望乡8个乡镇;甘谷县白家湾乡、磐安镇、安远镇、八里湾乡、新兴镇、西坪乡、大石乡、谢家湾乡、礼辛乡、大像山镇10个乡镇;武山县洛门镇、鸳鸯镇、四门镇、马力镇、咀头乡5个乡镇;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刘堡乡、大阳乡、连五乡4个乡镇共6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元帅系优良品种。
  (二)立地条件。
  土层深厚,排水良好的沙壤土和壤土,海拔1000m至1600m,有机质含量≥0.9%,pH值6.5至8,地下水位在2m以下。
  (三)苗木繁育。
  选择生长健壮、无检疫性病虫害、品质优良的母株采集接穗嫁接繁育苗木。
  (四)栽培管理。
  1. 建园:
  (1)栽植时间:春栽或秋栽。
  (2)栽植密度:普通型品种/乔化砧栽植密度≤840株/公顷,短枝型品种/乔化砧栽植密度≤990株/公顷。
  2. 肥水管理:施肥包括基肥、追肥、叶面喷肥。基肥以农家肥为主。盛果期果园每公顷施有机肥≥45吨。视土壤墒情适时灌水。
  3. 整形修剪:树形主要采用小冠疏层形、自由纺锤形、细长纺锤形。每公顷枝量≤120万条。
  4. 花果管理:实施花前复剪、花期授粉、疏花疏果、摘叶转果等花果管理技术,留单果。
  (五)采收和贮藏。
  1. 采收:8月下旬至10月上旬,果实可溶性固形物达到12.5%以上时开始采收。
  2. 贮藏:采收后及时预冷、入库。常温贮藏≤15天,气调库贮藏≤240天。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2.理化指标:
  三、专用标志使用
  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甘肃省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