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94号)
关于批准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白政发〔2006〕2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白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能达到白城绿豆标准的白绿522号、白绿6号、白绿8号等绿豆优良品种。
(二)立地条件。
土壤为风沙土、淡黑钙土、砾石底黑土。土壤有机质含量≥1.5%,全氮含量0.12%至0.22%,全磷含量≥0.20%,全钾含量≥2.5%,土壤pH值7.0至8.2。
(三)栽培管理。
1. 播种期: 5月15日至6月5日。
2. 播种密度:行距60cm,株距约为10cm至12cm。
3. 公顷存苗15万株至18万株。
4. 田间管理:做到三铲三趟,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农药为主,达到标准。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配以绿豆专用肥。
5. 收获:栽培面积的以绿豆全部荚果的三分之二变成黑褐色为适时收割。收割应在早晨露水未干或傍晚时收割。
(四)加工。
严格按照白城绿豆的加工程序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生产加工后的白城绿豆不改变绿豆的外观特征,不改变白城绿豆所具有的独特的内在成分。绿豆经过机械筛选,杂质≤0.5%。纯粮率≥97%。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白城绿豆具有粒大(千粒重≥62g)、颗粒饱满、色泽明亮、鲜绿等明显特点。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