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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1号——关于批准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2.01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1号)
【发布日期】:2007.12.13
【实施日期】:2007.12.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91号)
关于批准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地域保护范围的函》(州政函〔2007〕8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凤凰市、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龙山县、泸溪县等8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米良系列、红阳。
  (二)立地条件。
  土壤pH值6.0至6.8,砂质土壤,土层厚度≥80cm,有机质含量≥1.5%,地下水位80cm以下,土壤质地良好,疏松肥沃。
  (三)栽培管理。
  1. 种苗繁育:用同种类成熟猕猴桃果实的种子,繁殖的实生苗作为砧木,从纯正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健壮结果母株上采集接穗,进行嫁接繁殖。
  2. 栽植密度:米良系列每公顷栽植株数≤1080株,雌雄株之比≤8:1;红阳每公顷栽植株数≤1600株,雌雄株之比≤20:1。
  3. 整形修剪:
  (1)整形:采用T型架或大棚架,单主干上架,在主干接近20至30cm架面部位选留2个主蔓,分别向两边伸展。
  (2)修剪:冬季修剪与夏季修剪相结合。冬季修剪每树选留结果母枝20至24个。夏季修剪主要进行抹芽、疏枝、绑蔓、摘心,叶果比(5-6):1。
  4. 施肥: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每公顷每年施用有机肥≥37.5吨,肥料中氮、磷、钾比例为1:0.7-0.8:0.8-0.9。
  5. 疏果:在盛花后10天开始疏果,疏去授粉受精不良的畸形果、扁平果、伤果、小果、病虫危害果等,保留果梗粗壮、发育良好的正常果。每公顷控制30吨产量。
  (四)采收。
  鲜食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7.5%时采收;贮藏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在6.2至6.5%时,方可采收。
  (五)贮藏。
  果实采收分检之后,置于专用贮果箱内,经24小时预冷之后,及时入库,使库内温度稳定在0℃至1℃,当库存果硬度(去皮)降至4至6kg/cm2时,应及时出库。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如表1、表2所示。
  2. 理化指标:如表3、表4所示。
  三、专用标志使用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