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86号
关于批准对秦皇岛市卢县龙峰粉丝厂等
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卢龙粉丝、丹东板栗、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尾、鹿血、鹿筋、鹿脱盘、鹿胎膏、吉林长白山人参、露水河红松籽、镇江香(陈)醋、姚庄蘑菇、凤丹、永春芦柑、广昌白莲、程村蠔、玉林香蒜、忻城金银花等14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