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85号
关于批准对烟台大樱桃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烟台大樱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烟台大樱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烟台大樱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烟台大樱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象的函》(烟政函〔2006〕4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砂壤土、砂质壤土或砾质壤土,土层厚度≥50厘米,排水良好,土壤pH值为6.0至7.5。有机质含量≥1.0%。
(二)栽培管理。
1.品种:早熟品种红灯、芝罘红、早大果。中熟品种那翁、雷尼尔、先锋。晚熟品种斯太拉、拉宾斯、宾库、萨米脱。
2.苗木繁育:以大青叶和考特作砧木,从无检疫对象的壮树上选取接芽,采用嫁接方法繁殖苗木。
3.栽植密度:根据土壤状况、品种生长结果特性的不同,每公顷≤825株。
4.肥水管理:以有机肥为主,每公顷施腐熟有机肥不少于30吨,合理配施无机肥料,适时灌溉。
5.整形修剪:采用有中心领导主干的改良主干形和无中心领导主干的开心自然形。采用冬剪和夏剪相结合,确保树体通风透光。采用促控结合的管理方式,维持稳定、健壮的树势。
(三)果实采收。
果实达到商品成熟度时,适时采收表见1。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色泽鲜艳,果肉脆,汁液多、酸甜适度、硬度适中。
2. 理化指标:各品种理化指标符合表2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烟台大樱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烟台大樱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