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214号)
关于批准对黑山花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黑山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黑山花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黑山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黑山花生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域范围划分的通知》(黑政发〔2007〕2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黑山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白沙1016、白沙131-17、花育20。
(二)立地条件。
土壤条件类型为沙壤土。排水良好,土壤pH值6.5至7.5,土壤有机质≥1.0%。灌溉用水污染指数小于1,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
(三)栽培与管理。
1. 播种:5厘米耕层稳定通过12℃为适宜播种期。种植密度每公顷不高于24万株。
2. 施肥:施足底肥,适当追肥。如果使用氮肥,每公顷纯氮的施用量不超过60公斤。以农肥为主,每公顷施农家肥30000公斤以上。
3. 病虫害防治:实行2年至3年轮作。收获前1个月禁止使用农药。
4.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收获及贮藏。
9月下旬至10月初,荚果成熟后及时收获晾干。花生果含水量降到9%以下安全储藏。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2. 理化指标:
3.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黑山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黑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黑山花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