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5]4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民政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对外贸易、国际合作和文化技术交流的良好环境,促进民政系统科学技术进步和民政事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制定了《全国民政系统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实施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全国民政系统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实施规划
知识产权法制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为了进一步提高整个民政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5]41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推动整个民政系统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2.通过培训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熟悉并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推动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中去,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二、培训对象
1.处以上领导干部、县民政局局长(受训率应达到50%以上);
2.科研、出版、院校等事业单位和直属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业务干部(受训率应达80%以上)。
3.其他科技人员和在民政院校学习的大中专学生。
三.主要内容
1.全面学习和掌握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学习和了解国务院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文件,包括《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以及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
3.学习和了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基本知识,如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
四、实施步骤
培训教育活动自1996年6月开始,为期二年,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动员准备。1996年6月至7月30日,省级民政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制订出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具体规划,并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科技办公室)备案;同时准备各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材料,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二)组织实施。1996年8月至1997年12月,各级民政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培训教育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三)考核总结。各级民政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培训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自行组织考核验收。考核标准:
1.对规定学习的内容基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经考核合格;
2.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能结合实际将所学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应用于相关工作中去。与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考核总结工作于1998年3月结束,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写出总结,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科技办公室)。
五、实施方法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认真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有所侧重地进行依法治理。
2.坚持普及性教育和专业培训相结合,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县民政局局长要全面学习和了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出版社等事业单位重点学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直属企业重点学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3.采取集中面授为主,分散自学为辅的学习方式进行培训,对重点培训对象(本规划第二条第2类)可组织定期讲课,举办脱产或未脱产的培训班。
4.民政院校对在校学习的大中专学生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
5.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六、组织领导
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活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法制教育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将此项工作纳入即将开始的“三五”普法规划中,并作为中央领导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政部计划财务司(科技办公室)作为民政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