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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批准对永济芦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2.01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2.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14号)
关于批准对永济芦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永济芦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永济芦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永济芦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永济芦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的函》(永政函〔2007〕1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西省永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主栽品种。
  阿特拉斯、改良帝王、硕丰。
  (二)立地条件。
  土壤为砂壤土,土层厚度≥130cm,耕作层≥30cm,土壤pH值在6.5至8之间,土壤有机质含量≥0.8%,含盐量小于2‰。
  (三)栽培管理。
  1. 种子质量要求:净度≥95%,纯度≥97%,发芽率≥80%,水分<8%。
  2. 育苗:选用优质品种、浸泡、消毒和催芽后,采用营养钵和大田直播方式均可。
  3. 定植:时间为每年3月份至4月份,每亩种植≤1200株,定植深度为10 cm至15cm。
  4. 肥水管理:每年亩施有机肥≥3方,每亩追施纯氮23公斤,纯磷20公斤,纯钾20公斤,适时浇水。
  5. 采收:4月上旬至7月中旬,用传统方法采收,当采出芦笋明显变细、畸形、弯头及散头要立即停采,杜绝超长度超期限采收,田间采收到地头出售控制在2小时内。
  6. 环境、安全要求:遵守综合防治以防为主原则,控制病虫害。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加工工艺。
  1. 原料控制:须经农残检测、质量抽检合格并注明原料供方名称(编号)、投料时间及数量,实现原料的可追溯性。
  2. 浸泡、清洗、消毒:浸泡3分钟以上,高压喷淋水清洗,用有效氯浓度为20ppm至50ppm的氯水处理。
  3. 去皮:留刀痕迹在2mm至4mm,宽度要一致,笋体圆滑保持原形,无残皮,无锈斑。
  4. 分级、切段: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直径、长度、形态等质量要求进行分级,一般按直径0.8cm至1.2cm、1.2cm至1.6cm、1.6cm以上3个等级进行分装。
  5. 预煮、冷却:水温95℃以上时,加入约0.1%柠檬酸调节pH值在4.5至5.2之间,时间一般为1至3分钟,预煮后立即用流动水进行快速冷却。
  6. 装罐:冷却后在30分钟内装罐,装罐后在10分钟内浇汤封口。
  7. 配汤、浇注:依次加入计量好的精盐和酸,分别填写《配汤记录》,必须搅拌均匀,汤料要达到盐度2.2%至2.5%,pH值3.7至4.0,温度90℃以上3项要求。
  8. 杀菌:封口后一般在30分钟内要进行杀菌,初温要求在45℃至50℃以上,符合杀菌规程的要求。
  在加工的全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剔次、挑杂、修理和抽检,严格按照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标准要求,严控产品质量。
  (五)质量特色。
  1. 鲜品外观特征:基部直径≥8cm,长度<20cm,笋茎圆柱形,顶端如箭,通体笔直修长,色泽晶莹剔透,色白皮薄,直径0.8cm以上,其中≥1.2cm占80%以上。
  2. 鲜品理化指标:每百克含水分90 g至95g,热量千卡18至20千卡,蛋白质1.6g至3.4g,碘30mg至48mg,尼克酸0.8mg至1.8mg,胡萝卜素0.4mg至0.8mg,灰分0.5g至1.4g,粗纤维0.6 g至1.3g,含有多种矿物质元素及氨基酸、维生素与其他有机物质。
  3. 加工品质量标准:色泽呈白色或乳白色,风味清香,绵软可口,盐0.8%至1.2%,pH值4.8至5.4,真空度>0.023Mpa,均匀度1.15,折光度3.0至5.0。安全参数方面:每公斤含铅≤1.0mg,锡≤200mg,砷≤0.5mg。
  4.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永济芦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西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永济芦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