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自发):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成立了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提出了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按照已印发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落实责任分工,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并结合贯彻即将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各地区要参照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架构,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同志亲自抓,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有效的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执法数据统计、重大案件督办、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以及宣传等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确定1位司局级同志为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1位处级同志为联络员。
请各地区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置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络员、联系方式,于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