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保知办)、公安(厅)局、文化(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根据《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2006]22号),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各地建立了50个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障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效运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定位
(一)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会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指导、推动各地建立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协调指导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权利人依法向有关知识产权处理机关进行投诉;接收社会公众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的举报;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有关举报和投诉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向有关执法机关了解重要案件办理情况,执法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关于举报投诉的接收
(三)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2.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
3.举报投诉人提供了必要的身份证明资料和联系方式。
(四)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本辖区的举报投诉,对本辖区以外的举报投诉,要告知举报投诉人在当地举报投诉。在多个区域发生侵权的,可以在主要侵权行为发生地举报投诉。
对其他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当接收。
(五)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于不予接收的举报投诉,要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
三、关于举报投诉的处理
(六)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接收的举报投诉要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经筛选甄别后,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性质和地点,送达相应的执法机关或转交其他地区的举报投诉中心,并随举报投诉材料发出《举报投诉送达/转交函》。
(七)对行政执法机关已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举报投诉人不满处理结果进行举报投诉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告知举报投诉人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执法机关对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送达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处理。
(九)举报投诉人有反馈要求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当将举报投诉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四、关于咨询服务
(十)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为权利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宣传、介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介绍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提供当地保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
3.介绍各类知识产权申请流程、办理手续、受理机关等,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4.介绍知识产权纠纷的举报投诉渠道、法律救济途径和典型案例;
5.宣传知识产权基本常识,介绍保护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成果,发布国内外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新动态;
6.介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机制,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国别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制度的信息。
(十一)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为当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对接收的举报投诉信息进行筛选和甄别,将有用的案件线索分类送达有关执法机关;
2.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和举报投诉案件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
3.协助拓宽案件来源,沟通与举报投诉人的联系渠道;
4.依据举报投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当地整规办(保知办)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提出工作建议,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五、关于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管理
(十二)各地整规办(保知办)负责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十三)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十四)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热情服务。
(十五)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对举报投诉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举报投诉对象通风报信。
六、其他
(十六)各地整规办(保知办)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执法机关制定实施细则。
(十七)本意见由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会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