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人厅发〔2007〕59号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部署,人事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现就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是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为普及性培训。培训教材为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编写、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公共教程》,同时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上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案例、网络课程、课件等,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
  三、培训方式
  以有组织、有计划、有辅导的自学为主。各地各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采取办培训班、研修班,交流讨论、网络互动等方式开展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座谈会、演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培训由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总体规划。
  (二)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知识产权局和继续教育协会组织开展。课程学习结束后,要组织考核,考核情况列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内容。培训登记和考核工作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
  (三)培训的时间可掌握在国家规定的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的三分之一左右,即4天或24学时。
  (四)本次培训是公益性质,各级人事部门继续教育经费要积极投入,对重点项目予以必要的资助。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经费要积极向本次培训倾斜。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严禁搭车考试收费。
  (五)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2007年年底前,各地人事部门要将培训情况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有关具体事宜请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办公室 马润青 010-84651467、84651457(传)
人 事 部 办 公 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