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2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4.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5.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
6.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1.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
2.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3.依法调处或协助调处本部门、本地区有关单位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
4.负责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1.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医学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必修课程;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具体规划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组织有关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秘密认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宜;
4.了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权益;
5.参与洽谈、审核本单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应作为单位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在职、离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或在校学生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
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单位应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对重大科研项目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单位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协议。
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确定涉密人员范围。
各类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或调动、辞职、出国定居手续前,须交回属于单位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否则不予办理。
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单位应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限制期不应超过三年。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单位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其它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单位,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按国家规定折算为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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