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于1994年5月3日致函我局,要求承担对该会会员的录音制品进行权利认证工作。
国家版权局已于1994年10月15日复函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同意指定国际唱片业协会作为该会会员的录音制品的权利认证机构。该会会员在授权我境内录音复制单位复制加工和授权出版单位出版录音制品时,将由该会开具由该会亚太地区总部盖章和监理签字的"权利认证书"。"权利认证书"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录音制品的名称,制作完成和发行的时间,授权使用的形式,录音制品中作品的名称、排列顺序和时间长度,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姓名等。该会同时将"权利认证书"副本提供负责合同登记的国家版权局或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复制加工合同和出版合同进行登记时,应要求录音复制单位和录音出版单位出具由该会开具"权利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核对和查询。该会对开具的"权利证明书"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版权局指定该会进行权利认证的期限为三年。
专此通知,并请转发当地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复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