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68号)
关于受理阿让李子干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2005年9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经欧盟委员会推荐,我局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受理了阿让李子干等10个产品在我国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拟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对阿让李子干等10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见附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产品在我国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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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