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涉嫌专利侵权案件有关疑问的咨询函》(鄂知函〔2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立案时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恢复等事项。《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规定,“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和专利证书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我局认为专利权权属变更采取公示原则,专利权的设立、归属、变动、消灭等均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可生效。而民事司法判决书的拘束力羁束对象仅包括作出裁决的法院、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本案中法院判决书是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进行权属变更的依据。
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提供“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因此,本案中在司法判决至专利局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前,在专利局登记簿中并没有记录相关的权属变更,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格的专利权属证明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法立案。
二、关于侵权时间判定
我局认为,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将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至个人名下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某某公司应始终是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某某某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始终未得到合法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从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之日起即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