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我局将启动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并制定了《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详见附件)。试点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实行限额推荐,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各不超过1家。请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并组织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做好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附件
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
根据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企业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提高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将专利运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化和市场化的全流程,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鼓励专门从事专利运营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发展,加强专利技术集成和专利运营商业模式创新,着力培育专利运营业态,支撑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有效实施。
在试点企业培育中,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给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分类指导。坚持分层管理,对地方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对中央管理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指导的方式,构建任务明晰、协同运行的工作体系;优化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资源配置,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并保障企业专利运营工作有序开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培育30家左右掌握核心专利、专利运营能力较强、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或者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专利运用服务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每个试点企业达到以下目标:
--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完善,与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利协同运用工作机制,并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作用。
--专利拥有量与企业发展定位相匹配,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专利优势,拥有核心专利或专利组合。生产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85%以上,专利许可、转让等其他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0.3%;非生产型企业专利许可、转让等营业收入增长率达20%以上。
--企业文化建设良好,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主要任务
1.建立专利导航企业重大决策工作机制。建立专利分析与企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持续互动的决策支撑机制,在企业战略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管理、资产重组运营、国际市场开拓等重大决策中,依托专利分析引导企业合理规划发展路径。
2.建立专利协同运用体系。强化产学研合作,建立企业主导的订单式专利技术研发体系;加强企业间合作,利用联盟化、协作化等手段,重点构建核心关键技术的专利组合,提升企业科学配置专利攻防组合能力和专利布局能力。
3.培育一批优势产品和知名品牌。加快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提高专利对产品品牌塑造的影响力,注重专利与商标的深度融合,突出专利技术对产品功能、品质等价值的引领和支撑,实现产品差异化,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
4.开展专利储备运营。围绕关键技术领域,开展专利储备运营,推动专利技术的集成和突破、储备和流转;强化专利综合运用,通过专利交易、专利许可、专利标准化、专利资本化等途径,促进企业专利价值最大化和产业价值链地位提升。
5.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利用专利获取竞争优势的能力,指导企业以专利综合实力提升为切入点,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积极构建和参与标准制订、专利联盟,在国际竞争和规则制订中逐渐增强话语权,提升企业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力。
三、政策措施
(一)构建政策支撑环境
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利用财税、金融、科技、贸易等政策杠杆,促进试点企业发展;引导企业研究国内外市场的专利竞争情况,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善于应对知识产权滥用;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和咨询服务体系,适时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二)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试点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及分析系统,开展专利分析工作,提升专利信息资源运用能力;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指导和支持试点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构建专利组合等。
(三)加强专利运用实务人才培养
依托现有各类人才培训资源,建立企校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形成多层级的人才培养体系,面向试点企业加大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专利价值分析、专利运用实务人才培养的力度。
四、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为:
1.生产型企业。
(1)属于行业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从未发生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4)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0件,其中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专利拥有量的20%,专利储备运营涉及的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
(5)有技术研发机构或与高校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非生产型企业。
(1)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服务型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2)已成功开展专利收储、流转等运营相关活动,或已有系统完整的专利运营活动方案,专利储备运营涉及的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
(3)拥有10名以上专职从事专利运营或服务的工作人员;
(4)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二)申报材料
1.《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1)。
2.试点企业工作方案。申报单位应深入分析所处产业发展现状和外部环境,找准专利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企业发展路径,研究制定5年期“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工作方案”(参考提纲详见附件2)。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及工作措施等。
3.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及《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书》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等。
(三)工作程序
1.申报提出。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要求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地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企业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2.方案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论证。
3.择优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并公布。
五、组织管理
(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针对地方管理企业,试点工作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的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部署,给予必要的支持;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和实施本区域年度推进计划,并给予配套支持。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试点工作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指导、服务和支持的方式进行。
(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试点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专利运营工作动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定期举办各试点企业及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参加的交流活动,共同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相关问题。
(三)实施跟踪动态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对试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和持续指导。试点企业在试点期内发生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迁移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试点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
附件:1.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书
2.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工作方案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