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4号)
关于核准辽宁巨龙有机食品有限公
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辽宁巨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龙潭绿豆粉丝、天目山铁皮石斛、江津花椒、雅连、大竹香椿、镇宁波波糖、都匀毛尖茶、流曲琼锅糖、昆仑玉共9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