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02号)
关于受理芦台春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芦台春酒等19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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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