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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核准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1.14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
关于核准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芦台春酒、大厂肥牛、唐县大枣、盘锦河蟹、大连鲍鱼、大连河豚、大连海参、盘锦大米、清水大米、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梅花鹿鹿茸、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射阳大米、枫桥香榧、福鼎白茶、度尾文旦柚、建莲、明溪肉脯干、尤溪绿竹笋、连城红心地瓜干、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英德红茶、乳源彩石、新会陈皮、文昌鸡、巴马矿泉水、德江天麻、文县纹党、小口大枣共31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