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8号)
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刘伶醉酒等1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93
传 真:(010)82262293
E-mail: aqsiqgi@aqsiq.gov.cn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