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202号)
关于核准盘锦芳香米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盘锦芳香米业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盘锦大米、盘锦河蟹、莱州梭子蟹、烟台海参、新兴香荔、新会陈皮、派潭凉粉草、灵山凉粉、玉林牛巴、峨眉山茶、黄龙贡米、福洪杏、青川天麻、青川黑木耳、云崖兔、富顺香辣酱、宜宾酒、旧院黑鸡、旧院黑鸡蛋、紫阳富硒茶、宁夏枸杞、灵武长枣共22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