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56号)
关于核准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酿造一厂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酿造一厂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山西老陈醋、朝阳大枣、泉盛河酒、崇明老白酒、南汇水蜜桃、雨花茶、吕四海蜇、大田肉兔、湖头米粉、古田银耳、密二花、福山咖啡、巴马香猪、广西肉桂、西充二荆条辣椒、流曲琼锅糖、同心圆枣、宁夏枸杞、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共19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