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32号)
关于受理隆化大米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隆化大米等6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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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