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 名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200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为考试报名时间。报考人员应当在报名时间内到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及报名表见附件)。
报考人员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报名表(网址为:http://www.sipo.gov.cn)。
(三)报名材料
1.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证明原件;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6.考试报名费。
二、考 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11月3日至4日在全国11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这11个考点城市是:北京市、沈阳市、南京市、南昌市、济南市、郑州市、广州市、重庆市、昆明市、西安市、乌鲁木齐市。
报考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时间和方式
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3日上午9∶00-11∶0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3日下午2∶00-4∶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4日上午9∶00-13∶00。
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的考试方式,满分分别为150分、100分;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的考试方式,满分为150分。三门考试总分为400分。
(三)考试试题和答案的公布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举行后,我局将公布专利法律知识考试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的试题以及初步拟定的答案,在指定期限内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之后,我局将公布专利代理实务考试试题及范文。
三、录取及证书发放
(一)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录取比例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总成绩和专利代理实务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经充分讨论确定录取比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我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证书发放
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成绩通知单、录取通知书和被录取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由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领导小组发放。
四、各考点的工作要求
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设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我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承办考试报名、报名资格审查、设置考场、组织培训、实施考试等项具体工作。
各考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2007年7月10日前将核准的报名数据上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7月30日前将规定的报名费交我局汇总上交国库;在9月15日之前将落实考场的有关情况上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五、考试的复习与培训
(一)考试大纲
应考人员可于2007年4月在各考点购买包括考试大纲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内的《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依据该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二)考前培训
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将继续发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培训的授课时间、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收费标准等均由培训举办单位自行决定。
我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我局的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进行相关宣传。
考前培训举办单位视情况确实需要聘请我局人员进行授课的,应当在2007年6月1日前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求,由我局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六、关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事宜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除下述规定外,按照2004年4月26日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报名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
(二)获准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报考人员应当于2007年11月2日前往广州考点报到,缴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