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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36号――关于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1.1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36号
【发布日期】:2008.06.27
【实施日期】:2008.06.27
  为了便于专利申请人了解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第57条、第58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8.2节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减、退、免的规定
  对于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其国际阶段费用的减、退、免具体办法是:
  (一)国际阶段任何错缴的费用或者超过应缴数额部分的费用,予以退还。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之前,有下列情形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 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或者决定该国际申请不作为PCT申请处理的。
  (三)因国家安全,申请没有被受理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费用。
  (四)在国际检索单位收到国际检索本之前,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
  (五)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地利用了《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六)在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传送初审本之前,PCT申请或者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初步审查费。
  (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前,该要求书被撤回或者视为未提出的,退还已缴纳的手续费。
  (八)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国民、居民,或者是国际局列出的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其他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90%。
  (九)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费用的减少:
  1.国际申请以纸件形式并附有使用字符码格式的电子形式请求书和摘要的副本的,国际申请费减缴666元;
  2.国际申请是以请求书没有使用字符码格式的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费减缴666元;
  3.国际申请是以请求书使用字符码格式的电子形式提交(基于PDF格式)的,国际申请费减缴1332元;
  4.国际申请是以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使用字符码格式的电子形式提交(基于XML格式)的,国际申请费减缴1998元。
  二、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退、免的规定
  (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其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除外)。
  (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国际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三)申请人利用《专利合作条约》第Ⅱ章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免缴实质审查费。
  (四)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