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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89.02.17
【实施日期】:1989.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新华书店总店:
 
    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88〕权字第51号),规定各地方的版权贸易合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进行审核,并编发审核登记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版权贸易合同仍由国家版权局审核。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规定》(〔88〕新出图字第1350号)明确指出,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由国家指定的有关出版社负责承办,选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署,得到批准后,要与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证号后再安排出版。为了妥善处理版权问题和避免重复出版同一作品,保障作者和出版者的正当权益,今后各发行单位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必须要出版单位出示版权管理机关发给的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号,否则不予征订;准予征订的图书应在征订目录上刊登合同审核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