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年第53号)
关于核准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单见附件)分别就归流河酒、俄体粉条、延边辣白菜(延边朝鲜族辣白菜)、吉林长白山人参、乾安黄小米、梅河大米、吉林梅花鹿鹿茸、吉林梅花鹿鹿胎膏、阳澄湖大闸蟹、临海蜜桔、平阴玫瑰、南充冬菜、蒲江雀舌、西昌小香葱(琅环小香葱)、汉源花椒、镇宁波波糖、西藏那曲冬虫夏草共17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