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及其答辩等商标申请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及其答辩等商标评审事宜;
(三)代理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商标境外注册申请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相关事宜;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商标纠纷调解等;
(六)担任商标事务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七)代理其他商标事宜及相关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机构应完善服务功能,拓展业务领域,开展商标形象设计、资产价值评估、商标质押、商标市场化交易、商标预警监测、商标战略策划等业务,向专业化、精细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法律法规对从事上述代理业务设定了前置审批或者从业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或者对代理业务作出虚假承诺;
(二)假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明示、暗示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特殊关系;
(三)谎称有第三方商标抢注或采取其他欺诈、引人误解方式诱导委托人进行商标注册;
(四)未经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在委托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畅通评价渠道,量化评价标准,明确奖惩措施,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
(一)诽谤、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水平或服务;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
(三)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收取代理费用;
(四)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串通抬高或者压低行业收费标准;
(五)不正当获取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六)借助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特殊地位,对商标代理业务及其相关事宜进行垄断,或者限制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正当业务竞争;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宣传、贯彻商标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总结交流商标代理业务工作经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
(四)调解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代理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监督商标代理机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商标代理机构实行惩戒,并依法将惩戒情况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七)建立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渠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整治和规范;
(八)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向行政管理部门和立法机关提出商标代理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制定商标代理服务规范行业标准,明确商标代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质量要求、监督惩戒措施等,实现商标代理行为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高商标代理服务水平;
(十)其他行业自律、监管和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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