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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总结验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03]97号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0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和2002年3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会议的要求,第一批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将于2004年3月底结束。此次试点工作在我局和原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在各地方知识产权和经贸主管部门的直接参与下,在各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总结此次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以利今后更好地指导企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我局决定对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进行总结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精神开展总结验收工作。总结验收工作参照《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表》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开展。总结经验要尽可能全面,既要充分总结试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也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由试点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所属地区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开展经验总结工作。总结验收工作要采取到试点单位实地考察、评估打分的方法进行。85分以上为优、70—85分为良、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总结验收工作自10月份开始,至2003年12月20日结束,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总结验收报告和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表报我局。我局将在2004年3月左右召开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届时将表彰一批试点先进单位。
  三、在各试点单位总结验收期间,我局将根据需要,组织若干指导小组,直接参与部分地区和试点单位的总结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表(略)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20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