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清[2001]3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答复函》(清办函[2001]11号)的规定,专利代理行业完成脱钩改制的时间推至到2001年底,并要求在年底前组织检查验收,对脱钩改制合格的机构进行公告;对未实现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撤销。据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将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情况分类统计汇总,并于11月30日前传真至我局。
二、请按照《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法字[2001]第4号)和《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和具体要求的说明》(国知发法字[2001]第12号)文件的要求,拟保留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脱钩改制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我局。拟注销的机构应当在11月30日前将该机构的注销请求、未结申请案件清单,以及挂办单位批准意见和省(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批复的文件一同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于12月中旬对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配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地抽查。
四、为确保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顺利完成,请各相关部门抓紧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与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我局沟通。
五、为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我局免收专利代理机构因脱钩改制办理著录事项变更费用的期限延长至12月15日。
六、检查验收结束,我局将分别公告完成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注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单。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