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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化工作,加快发展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适应目前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展示交易中心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展示交易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6〕14号)有关考评、考核管理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10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10年度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以加强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动态考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和范围
  自批准展示交易中心建立之日起(以发文之日计算)满两年的33家展示交易中心。(名单参见附件1)
  二、考核验收方式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和考核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若干专家组。
  (二)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对所有参加考核的展示交易中心进行分组,专家组按照分组结果,具体负责若干组展示交易中心的考核验收工作。
  (三)参加考核的展示交易中心成立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答辩组,答辩组不超过5人。
  (四)上报材料测评。各专家组按照分组,根据本组负责考核的展示交易中心上报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展示交易信息数据及活动情况年度报表”、“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展示交易信息数据及活动情况季度报表”[上述上报材料中数据信息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材料的相关要求见《关于建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09〕246号)],对照“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上报材料考核验收表”(参见附件2),进行测评打分,取专家组各位专家测评打分的平均值,形成第一测评分(占考核验收总测评分30%的权重)。
  (五)现场答辩测评。各专家组按照分组结果,分赴各相关城市召开现场验收会。专家组首先对参加本组考核验收的展示交易中心开展实地考核,然后听取中心答辩组的答辩汇报,并对照“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现场考核验收表”(参见附件3),进行封闭式测评打分,取专家组各位专家测评打分的平均值,形成第二测评分(占考核验收总测评分55%的权重)。
  召开现场验收会时,要求参加考核验收的展示交易中心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和一位主管展示交易中心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专家组,进行考核验收。各展示交易中心答辩组的答辩汇报采用PPT课件形式进行演示,时间为15-20分钟。
  (六)展示交易中心自主测评。各参加考核验收的展示交易中心对除本中心之外的所有参加考核验收的32家展示交易中心进行排名,并填写“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自主测评排序表”相应栏目(参见附件4),于现场验收会上提交专家组带回,转交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根据所有提交的展示交易中心自主测评排序表,计算出各相关展示交易中心的自主测评分,形成第三测评分(占考核验收总测评分15%的权重)。
  (七)专家组填写“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意见书”,根据第一、第二、第三测评分,计算出每个参加考核验收的展示交易中心的考核验收总测评分,同时参考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各相关展示交易中心所在省(区、市)的专利技术资源状况(包括该省区市有效专利数量,有效专利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数量及所占比例,以作为各省区市专利技术展示交易需求的参考),最终形成考核验收专家组意见。
  (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各专家组对各相关展示交易中心的考核验收意见书,决定各相关展示交易中心的考核验收是否达标,并公布结果。
  三、考核验收内容
  具体内容指标见“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上报材料考核验收表”(附件2)、“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现场考核验收表”(附件3)。
  四、考核验收结果
  验收达标的展示交易中心,将继续保留“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称号,并授予标注新有效期的牌匾,替换原牌匾。
  考核验收未达标的展示交易中心,暂时交由其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代管,并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暂停其有经费支持的委托项目工作,该中心不能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或“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名义开展工作或参加活动。整改期结束,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达标的,将恢复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称号,并授予标注新有效期的牌匾。
  五、相关要求
  (一)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是加强展示交易中心管理,推进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大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指导和组织所辖区域内展示交易中心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对各参与验收的展示交易中心提出要求,要求他们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各项考核验收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自身服务专利转移转化的能力。
  (三)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督促各参与验收的展示交易中心及时提交上述材料(时间要求见《关于建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0〕246号),如未按时提交,将视为验收不达标;考核验收材料应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验收成绩,视为验收不达标。
  特此通知。
  附件:1.参与考核验收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名单(33家)
  2.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上报材料考核验收表
  3.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现场考核验收表
  4.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自主排序评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