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5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
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中央一级出版社:
1980年中央宣传部转发原国家出版局制订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中宣发〔1980〕14号)和1984年10月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84〕1791号),均明确指出:出版台湾和港、澳同胞作品,应按上述《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1986年5月,我局又发出《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86〕权字第30号),提出了保护港、澳同胞作品版权的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亦适用于台湾同胞的作品。此后,由于各种原因,只有少数作者领取了稿酬。最近,台湾当局表示,在台湾出版大陆作者作品应向作者支付版税。此事已引起海内外的注意,这就要求我们更加认真对待港、澳、台同胞作品的版权。目前有作品在大陆出版的作者已陆续有人表示要来领取稿酬。为了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大陆和港、澳、台之间的正常文化交流,特别是促进对台工作,请各有关出版社、期刊社对1980年7月1日以后重印(包括改繁体字为简化字)、发表、转载或改编港、澳、台同胞作品的情况,立即进行一次清理。凡未支付稿酬的,按作品出版或发表时的付酬标准与办法结算应付稿酬,单列项目,予以保存。一旦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人来领,随时可以兑现。清理情况请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我局。从现在起,按照出版管理规定经批准出版港、澳、台同胞作品,必须事先得到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出版。此事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务请各有关出版社、期刊社的领导同志予以重视。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有关单位领导应承担责任。
请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通知转发所属的出版社、期刊社和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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