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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可以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9
【实施日期】:2003.02.19
尊敬的CN域名注册用户:
  您好!
  为维护和保障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选择权利,我中心自2002年12月已认证了多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商)。自2003年2月28日中午12:00时起,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有关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遵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的规定执行。
  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步骤如下:
  1.2003月2月19日,我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将变更服务机构所需的密码发给您。如果您没有收到密码,请向您准备转入的注册服务机构查询和索取。
  2.2003年2月28日中午12:00时起,您可以到您准备转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变更事宜。
  3.申请变更,需要将您的密码提交给您准备转入的注册服务机构。新的注册服务机构核对密码无误后,为您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4.变更完成后,新的注册服务机构将会为您提供域名续费、变更等相关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2003年2月28日12:00到3月31日24:00期间,用户申请将域名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转移到新的注册服务机构的,不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第三条的限制,且无需向任何机构缴纳因转移而产生的费用。
  在2003年2月28日12:00到3月31日24:00期间,如果某家注册服务机构未经您许可,擅自将您的域名变更了注册服务机构,您可以向您希望转入的注册服务机构提交投诉申请表。您的投诉将由我中心处理。如果投诉成立,我中心将按照您的要求免费转移到您希望转入的注册服务机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