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注册服务机构:
根据已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第345号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奥林匹克标志应该给予保护。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注册服务机构应认真学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增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法律意识。
二、各注册服务机构应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域名和通用网址的审核工作,不得受理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和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
三、各注册服务机构在学习和执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