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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为地震重灾区涉及专利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4
【实施日期】:2008.06.04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地震重灾区涉及专利事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将对地震重灾区涉及专利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地震重灾区当事人请求,对于因地震灾害造成专利证书丢失、毁坏的单位及个人,可以补发专利证书。
  二、根据地震重灾区申请人请求,可以补发审查全流程中的各种通知书。
  三、根据地震重灾区申请人要求,可以为其复制申请文件和各种有关中间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地震重灾区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专利费用减缓审批手续的,只需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不需提交费用减缓证明。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一律按照最高费用减缓标准执行。
  五、因地震灾害影响,申请人/专利权人或有关当事人不能按期办理有关手续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在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办理恢复手续,不需缴纳恢复费。
  六、涉及灾区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口头审理日期。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须提交县级以上当地知识产权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将及时公布通知书发文信息及公示送达信息,以方便当事人查询。
  另外,对于涉及重要抗震救灾技术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请求并提交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可以办理加快审查程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附件:地震重灾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