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因泰国洪灾而延误专利期限的救济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2
【实施日期】:2011.12.22
  2011年7月,泰国发生持续洪水灾害,给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造成巨大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泰国目前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以下方式救济处理:
  1.当事人因洪灾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需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当事人因上述灾难的发生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某一行为或程序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届满前请求延长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得延长的期限除外。请求延长期限的,需要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上述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62088805、62088794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