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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第六章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七章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下文简称“战略推进工程”)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领导小组(下文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战略推进工程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推进工程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 第四条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战略推进工程。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工作计划和项目指南;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成果推广计划。

  •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日常事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项目实施;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监督项目经费和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的调整或撤销方案;收集、汇总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材料,并受领导小组的委托组织项目结题评审。

  • 第三章立项与审批
  • 第六条确定战略推进工程申报范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体制、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等方式,提出申报范围,并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年度)(附件1,下文简称“申报指南”),报领导小组审批。
  • 第七条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征集:领导小组发布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经盛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请书》(附件2,下文简称“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 第八条战略推进工程的初评与审批:

    (一)初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 第九条下达立项批复通知:项目经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达《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批复》(附件3,下文简称“立项批复”)的通知。
  • 第十条签订合同书:根据立项批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签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合同书》(附件4,下文简称“项目合同书”)。
  • 第四章实施管理
  •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使用经费;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合同书的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5,下文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 第十二条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实行报告制度:

    (一)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书规定的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

    (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然后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实施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

  •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阶段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需继续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实施方向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研究成果的;

    (三)参加项目工作的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四)配套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因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

  •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筹资金或申请相应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五章验收
  •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二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附件6,下文简称“项目总结报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附件7,下文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附件8,下文简称“验收大纲”)组织(或委托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附件9)。

  • 第十八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披露项目内容及研究结果。
  • 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 第二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实施结果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毫无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实施方向;

    (五)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项目完成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 第六章奖励与罚则
  • 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战略推进工程承担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成果结合本企业、本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发展实际,通过国内外专利信息分析,所提供的数据或资料全面真实,得出的结论具体可行,已经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三)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价值,对于推动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上述表彰或奖励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等情况,应停止拨付项目经费、追回已拨付的经费并取消两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 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