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5
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战略推进工程适用本办法。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工作计划和项目指南;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成果推广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项目实施;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监督项目经费和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的调整或撤销方案;收集、汇总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材料,并受领导小组的委托组织项目结题评审。
(一)初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一)按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使用经费;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合同书的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5,下文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一)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书规定的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
(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然后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实施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
(一)国家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需继续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实施方向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研究成果的;
(三)参加项目工作的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四)配套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因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
(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二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附件6,下文简称“项目总结报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附件7,下文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附件8,下文简称“验收大纲”)组织(或委托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附件9)。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实施结果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毫无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实施方向;
(五)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项目完成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一)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成果结合本企业、本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发展实际,通过国内外专利信息分析,所提供的数据或资料全面真实,得出的结论具体可行,已经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三)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价值,对于推动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上述表彰或奖励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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