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4
(一)制定、申报和实施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企业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
(二)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利审查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
(四)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
(五)进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研究;
(六)根据情况需要接受交流人员进站交流。
本条第四款所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下同。
(一)原则上为大中型、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突出的小企业也可申报;
(二)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自身对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有迫切需要;
(四)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与专利审查工作相关性较高;
(五)具备设立专利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必要的物质条件,具有办公场地,可挂靠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情况特殊的企业,如中央企业、跨区域的大型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设站。申报时参照上述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同时应向所在区域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
(一)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创建企业;
(二)地方级试点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曾被评为国家、盛市级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的企业;
(四)属于国家优先发展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等;
(五)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深入,在所在技术领域中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相对较高的企业;
(六)对本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七)有利于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实施的企业;
(八)符合条件并对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积极性特别高的企业。
(一)申报企业在所在产业中的重要性;
(二)申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地区间的平衡;
(四)其他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续申报(含非连续申报)企业除提交“申报”部分中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对上一设站工作周期内整体工作的总结。
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申报途径设站的专利工作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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