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假冒专利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案例一,我司认为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关于案例二,我司认为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但是涉案专利权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建议在处罚方式上“责令改正”即可。对于此类案件,我司认为:对于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人和相应专利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如果实际产品与标识标注的专利产品有较大区别(例如,明显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则应依法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并依法严肃处理;如果实际产品与标识标注的专利产品区别较小(例如,实际产品是对相关专利产品的少许改动或改进),则也应依法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但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情节、性质、结果、影响等因素,可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例如,首次出现该行为时责令改正即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