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5
二、专利管理机构
1.组织制订机械工业部系统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协调专利工作;
2.管理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决定对专利的计划实施;
3.调处专利纠纷;
4.协同部有关业务归口部门管理机械工业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的专利工作;
5.负责组织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6.归口管理机械工业系统的专利服务机构;
7.法律规定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完成的其他管理工作。
2
专利管理人员对未公布或未公告的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凡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被选聘的,可以作为部专利代理服务处的兼职专利代理人,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四、专利工作的管理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五、专利纠纷的调处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二)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有关的专利侵权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当事人对部专利管理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部专利管理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处纠纷和争议的程序和具体事项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办理。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