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5
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如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具有经过培训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有相当的专利申请量,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须经机械工业部专利管理处审批,并由该处统一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按照《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收费办法》(见附件)收取费用。
专利代理机构设代理人,承办下列业务:
(一)为专利事务提供咨询;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三)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接受委托、承办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诉讼、非诉讼调解等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人在承办专利事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担任代理的,应及时告知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和原委托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作出中止决定后,代理人才可中止。专利代理人本人无权中止,代理人如无故自行中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业务中所了解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对于严重不称职的,剽窃委托发明创造的、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的专利代理人,部代理服务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缴销其代理人证书。
专利代理人有剽窃委托人发明创造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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