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专利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实施《中国专利法》,开展农牧渔业专利工作,调动农牧渔业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农牧渔业商品生产的发展,我部已成立了“农牧渔部专利管理处”和“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从1985年9月1日起,发展农牧渔业专利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牧渔业部专利管理处为农牧渔业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农牧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处理纠纷、管理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口中的专利工作以及宣传和干部培训等。
二、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为农牧渔业专利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供专利咨询,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各种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合同等手续;为专利权人提供实施咨询和代理许可证贸易等事务;代办专利文献检索、翻译、文件打印、复印和其他专利服务工作;承办专利诉讼咨询,接受委托人就专利权的取得、无效、异议和侵权等纠纷参加调解和诉讼;接受单位聘请,委托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担任单位常年专利顾问。
三、农牧渔业专利范围包括:
1·新的农牧渔业机械、仪器、仪表、工程、渔船渔网以及农、兽、渔药的药械等;
2·各种农作物新的栽培耕作技术、畜、禽、蛋、蚕、蜂、鱼、虾、贝、藻等新饲养繁殖技术;
3·农牧渔业产品新的加工、保鲜、储运技术、水产捕捞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种子处理、保藏技术,农产品烘干技术,肥料制造技术,灌溉技术,再生能源制取技术等等。
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新的生产方法,动植物品种新的培育方法,农药,兽药、渔药、兽医疫苗、植物激素、抗菌素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农用微生物菌(毒)种筛选、分离、培养方法,新的培养物以及培养基配方等;
5·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技术、生物防治技术以及土壤的培肥、改良技术;
6·乡镇企业发明的新产品及其方法、设备等。
四、农牧渔业专利代理收费暂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的试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