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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教育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教理材字008号
【发布日期】:1984.09.12
【实施日期】:1984.09.12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11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原则及精神,参照几年来各校试行中的实践经验,对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的稿酬分配作如下具体规定,请参照试行。

一、教材及其他著作出版后,出版社付给的稿酬原则上应该发给编译者本人。但学校垫付的书稿抄写、描图费用,应从稿酬中扣还。学校为编译者开支了较多其他费用的,可以从稿酬中酌情扣除一部分交公(以不超过稿酬总数的5%为度)。开支费用很大的,可以扣除不超过稿酬总数的10%交公。

二、在作了上述扣垫后,所余稿酬按下列比例分配:

1.完成了全部教学工作量或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应全部归编译者。

2.减免了全部教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编译者所得不低于60%。

3.减免了部分教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在可以提取交公的40%内,按减免的分量提取相应的部分交公。

4.上述交公的部分,学校和教研室各得一半左右。交给学校的部分,可以抵顶编译教材费用的开支;留给教研室的部分,可以用于教材和教学工作,也可用于教研室的集体福利。

5.编写教材及其他著作时,较多利用教研室原有各种讲义或其他教学资料的,可以从分给编译者的稿酬中提取不超过10%归教研室所有。

三、凡由出版社提出或同意约请专人审阅教材书稿的审阅费,都由出版社付给审阅人,不从稿酬中扣留。编译者在交稿前,自己请人审订校阅者,由编译者自行酬谢。

四、专职的科研人员,其编著工作如系结合科研工作进行,并占用了科学研究工作时间的,得根据具体情况,将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交公。

五、一次收入低于100元的各种稿酬收入(如印数稿酬、单篇论文、文章的稿酬等),全部归编译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