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修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2.1.4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包括3.2.2.4)节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后者只适用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情形)。申请人不一致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的同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与后一申请同时提交有困难的,应当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并说明理由。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后一申请的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199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