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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更新时间:2015.12.06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三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实施日期】:2009.10.01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 第一条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 第三条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 第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第六条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第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