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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二章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三章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四章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 第五章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六条
  • 第六章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 第七章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
  • 第八章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
  • 第九章
  •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一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则(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司法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1991]057号
【发布日期】:1991.04.09
【实施日期】:1991.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更好地加强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在管理、防范、改造和稳定监内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我们根据国务院1987年7月28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第2号令《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目前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我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报部劳改局。
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 装备前期管理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五章 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七章 装备事故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监狱、少管所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以下简称管教技术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保证管教技术装备正常运行,强化监狱管理、控制和改造罪犯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劳改系统警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监控报警装备、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电化教育系统、警戒具、防暴及刑侦器材等管教技术装备的管理。
  • 第三条管教技术装备实行管教技术装备部门集中规划,统一掌握管与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装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 第四条对于管教技术装备中的有关数据、效能、使用方法、手段等,应加保密防范,严格控制传播范围,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国家保密规划,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 第五条保持管教技术装备完好和提高管教技术装备素质,应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监狱长(支队长)的职责和责任制。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劳改局要定期考核。
  • 第六条管教技术装备的操作管理岗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与大中专毕业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符合条件的,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 第七条管教技术装备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区)劳改局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劳改单位技术装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
  • 第八条各省(区、市)劳改局应设立管教技术装备处、科,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编制装备发展规划,拟定管教技术装备年度计划,并做好与本局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

    (三)负责管教技术装备的统一选型、采购、验收等前期管理;

    (四)组织技术力量指导或参与管教技术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技术攻关,根据全局情况对统一配发的各类管教技术装备进行调整;

    (五)组织技术培训与管理经验交流;

    (六)定期组织管教技术装备管理的检查评优活动。

  • 第九条对于押犯超过二千人或管教技术装备比较完整的劳改单位,应设立管教技术装备科,或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统管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对于单位较孝技术装备尚不完整的劳改单位,应在相应部门设立专人分管管教技术装备,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管教技术装备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为本单位改造、生产、经营目标服务的技术装备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新增或更新装备及新建项目的审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所有管教技术装备进行考核、检查、奖惩等管理工作;

    (五)组织有关技术装备管理业务和技术培训。

  • 第十条管教技术装备的各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装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项工作,不断提高装备的完好率;各使用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注意协调配合,不断提高装备的利用率。每年要向装备部门提供下年度设备更新、维修和技术培训计划,接受装备部门对各类设备的统一规划管理。
  •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查装备计划和新增更新项目,筹集管教技术装备经费,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计划的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 第三章装备前期管理
  • 第十二条管教技术装备(设施)前期管理包括:调研、规划、选型、购置、检验、分配、安装、调试、验收,直至交付使用过程。
  • 第十三条对于新建技术项目、设施,要组织有关使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择优选用。
  • 第十四条对于新建的管教技术项目,要有设计图纸,安装调试工艺,以及相应的技术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因管教工作需要新购置的重要装备或数量较大的装备,必须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技术先进、价格合理、使用简便、可靠性好、维修方便等原则进行分析比较,同时考虑设备的周期费用;对于进口装备还要考虑技术培训,备件供应,技术咨询等工作。
  • 第十六条装备购进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开箱检验,清点技术资料、附件、备件、并详细登记,然后由技术人员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对于技术指标合格的装备,由管教技术装备部门签发装备“合格证”,并将记录存入该装备档案。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然后予以返修、调换、直至退货。对于进口装备,一定要在索赔期内完成检验、鉴定工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 第四章基础管理
  • 第十七条凡属管教技术装备的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统一分类编号并建立台账、卡片。编号按企业统一标准设立:

    (一)各职能单位设立台账。

    (二)各使用单位重要设备台账。

    (三)设备单位台卡片。

    重要管教技术装备指: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在管教工作中处于关键部位的;品种单一损坏后难以修复,工作中以经常使用的(具体项目见附件)。

  • 第十八条凡属管教技术装备,都要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档案要及时收集、整理、登记、编号、编写目录。
  • 第十九条重要设备档案包括:

    (一)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二)申请、审批材料;

    (三)装箱单及开箱检验记录,图纸资料;

    (四)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五)购置合同副本;

    (六)故障报告及故障分析报告;

    (七)定期检查和检测记录;

    (八)登记卡片;

    (九)改造及维修记录;

    (十)报废记录;

    (十一)其它。

  • 第二十条对于进口装备,要有翻译技术说明书,并存档。主要器件要有中外器件代损表。
  • 第二十一条归档资料必须齐全,不得私自留用。因工作需要借阅,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按期归还。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酌情处理。借阅者要保证档案整洁、完整,不准转借,抽页或损坏。
  • 第二十二条重要装备发生故障,要有分析报告、检修方案。修理检验记录、修理费用记录,并及时归档。
  •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备器材要有定期保养制度,要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并填写测试报告。
  • 第二十四条装备运行记录,由操作人员于每月底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存档备查。
  • 第五章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在独立使用装备前,首先要进行技术理论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要装备的管理和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对于多人操作的装备,要指定机(台)长,由机(台)长负责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运转。
  • 第二十七条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类装备的操作规程,合理使用,严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
  • 第二十八条严禁未经培训和无证人员操作重要装备,对于无操作证擅自操作重要装备的,或批准无证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操作重要装备造成故障和事故的,要追究操作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管教技术装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保持清洁、放置有序,通风干燥、防尘措施完善,机房要做到安全、保密、整齐、清洁。
  •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遵守交接班制度;

    (三)发生故障立即上报,不得私自拆修处理,但可以在技术员指导下处理简单的故障。

    (四)管好工具附件、备件、做好记录。

  • 第三十一条重要装备要有工作记录,对两班以上的设备,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内容;

    (二)设备运行时间;

    (三)设备保养情况;

    (四)设备使用性能情况;

    (五)备件、附件、工具情况。

  • 第三十二条管教技术装备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重要设备外借,必须做到人随机走,机不离人。
  • 第三十三条不得利用管教技术装备干私活、谋私利。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机房,更不准动用机房内的装备。
  • 第三十四条加强装备的修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计划,遵守检修规程,坚持质量第一,缩短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挖掘装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装备效能。

    (一)要按照装备预防、维修的原则,根据装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装备的车、季检修规划和检修工作计划。(包括修前准备,组织好修前备用件,建立备件储备卡和使用登记。)

    (二)重要装备修理计划由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下列装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超过使用年限,性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的;

    (二)严重影响人身安全或失去保密机能的;

    (三)装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

    (四)产品过时、废型、老化、无修理价值的;

    (五)严重浪费能源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鉴定,填写报废表,经监狱(支队)主管领导批准,报省市区劳改局监管技术装备部门备案。重要装备,经监管技术装备部门鉴定,报劳改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装备部门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十六条报废装备,由盛区、市劳改局和各职能部门注销原账面余额。
  • 第六章经济管理
  • 第三十七条加强管教技术装备经济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设计的经济性评价;

    (二)使用维修经济性评价;

    (三)设备投资效果分析;

    (四)设备事故分析。

  •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要参与装备前期管理。装备部门年初应将年度装备项目计划,年终应将本年度装备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积极落实装备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装备部门应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监督。装备部门与财务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第三十九条所有管教技术装备应由装备部门和财务部门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维修费从劳改业务费或装备创收费中开支。
  • 第七章装备事故
  • 第四十条非因自然损坏,装备性能严重下降,不能使用或安全受到威胁,应视为事故。

    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因工作需要在特殊场合使用致使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属于自然事故。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使装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属于责任事故。

    有意使装备损坏的,属于破坏事故。

  • 第四十一条装备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对于装备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一百元――五千元的,或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2.重大事故:对装备性能有较大影响,但修理后可以恢复原性能指标,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五万元,或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五万元以上的,或对工作造成极大影响的。事故损失价值=修理用材料+单位小时工时费×修理时间。

  • 第四十二条装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损失。对于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于破坏事故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核实并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对于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关于5天内将书面材料报省(区、市)劳改局;特大事故应及时报司法部劳改局。
  • 第四十三条对因保管不善丢失装备或附件的,应追查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一定比例给予赔偿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 第四十四条要把装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规划,把装备管理、维修理论基础知识的教育列入在职人员教育内容。
  • 第四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各单位每年要推荐一批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脱产深造或参加电视大学及业余大学学习,接受专业管理、维修等方面的正规教育。
  • 第四十六条在职培训要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进行,采取办短期培训班,业余学习班、参观学习或请专家讲课等形式。对于重要装备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一定要组织集中学习,进行技术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一定实践经验后,才能取得维修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基础知识,操作规程,应知应会。
  •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 第四十七条对管教技术装备的考核指标规定如下:

    (一)重要装备完好率:

    装备完好率=装备完好台数/在用装备总台数×100%

    (1)装备各控制指示装置运转正常,操作灵敏可靠,性能能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2)设备接插件及主要附件齐全。

    以上两项,凡一项不合格者即视为不完好。

    (二)季装备故障修复率:

    季装备故障修复率=本季度修复总台数/本季度总修理台数×100%

    (三)年装备事故率:

    事故率=设备事故台数/实际使用装备总台数×100%

    (四)装备年闲置率:

    年闲置率=闲置台数/装备总台数×100%

    (为应付突发事件使用的装备,不应视为闲置装备。)

    (五)装备技术资料齐全率:

    资料齐全率=技术资料齐全率总台数/总台数×100%

  • 第四十八条对于违反管理细则,严重失职造成损失者,要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对模范执行管理细则,工作成绩显著者,特别是在关键时刻能充分发挥技术装备功能,保护国家财产者,应给予奖励。
  • 第五十条对于管教技术装备管理优秀单位,在新项目投资时,给予优先考虑。
  •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